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等规定。
第三十条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